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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014/5/12]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公告
根据《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》、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〈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精神的有关规定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,区经信局会同区住建局联合下发了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”(余经信[2013]110号)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自通知之日后的30日起,余杭区范围内未经施工图审查备案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。房屋检查,工程检查,工程质量检测 二、对有特殊情形不能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,按《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由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。 三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区经信局、区住建局将按相关法律、法规予以行政处罚。 违法举报电话: 区散装水泥办公室:86234628 区住建局:86234585 特此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○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