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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014/5/8] 转发区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试块的文件各有关单位: 为更好地保证建设工程混凝土试块的真实性,客观反映工程实体质量,确保工程结构实体质量与安全,根据余建[2012]109号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试块管理的通知》文件要求,现对混凝土试块的管理做进一步补充明确,具体如下: 一、混凝土试块必须采用刻划标识,且须在砼初凝后终凝前使用金属件在试块浇捣面刻划,刻划标识应清晰齐全(标识内容要求按余建[2012]109号文件相关内容严格实施),监理进行旁站见证。 二、区内在建保障性住房、商品住宅及公建项目施工,须保证混凝土标养试块温湿度始终处于标准养护状态,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(或者现场配置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),标准养护室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并严格采用温湿度自控系统。混凝土标养试块必须在施工现场制作并在现场标养室内进行养护,达到龄期后方可送检。房屋检查,工程检查,工程质量检测 三、凡在工程现场发现试块未按要求刻划标识、刻划标识不齐全以及应区分试块组号而未区分的,均视为无效试块,检测机构不得收取该类试块进行检测。凡在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内发现该类无效试块,或者施工现场应按要求建立标准养护室未建立的,将根据《余杭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》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信用扣分,涉及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,将根据《余杭区检测机构考核办法》的相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。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。
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3月12日 |